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祁×,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中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大孝堡乡北桥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0730759785

法定代表人:薛×,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孝义市中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晋11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中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1097609.8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逾期利息:以20042729.35元为基础,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的逾期利息:以1054880.50元为基础,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51297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中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91280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中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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