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方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蒋正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方东与被告蒋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方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正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秦方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完借款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6日,被告向其借款16000元,承诺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其催讨亦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蒋正浩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由于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并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秦方东与蒋正浩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日和同年2月6日,蒋正浩共向秦方东借款1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同日,蒋正浩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秦方东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该款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无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蒋正浩未按约还款,秦方东催讨亦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正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应视为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秦方东的陈述与其所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其要求蒋正浩偿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秦方东提出的要求蒋正浩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蒋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方东借款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蒋正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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