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栾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韩金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栾景龙与韩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冀010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韩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金清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金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韩金清银行存款151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卜嘉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