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湘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户籍地醴陵市。
被执行人:易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户籍地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支付案款248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3月24日、5月14日、9月13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2020年7月28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唐湘建、易辉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唐湘建、易辉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3月29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唐湘建、易辉华的8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2021年3月24日,本院划拨易辉华中国银行存款6978元,已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申请执行人6978元。
七、2021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八、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案款24850元。现已执行6978元,尚有1787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湘建、易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