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旭照,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协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联社小区二期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郭震,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萧县杨楼镇黄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彭裕祥,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韦旭照与河北协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韦旭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韦旭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韦旭照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龙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