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龚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南屏
审 判 员 李亚莉
审 判 员 王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