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兴隆街107、109、111、113、115、117号。

负责人:罗景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玫,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兰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被告兰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被告兰杨彬已向原告偿还了逾期款项,且向原告支付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庭外协商和解撤诉后由被告兰杨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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