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住所地浮山县尧山西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113390463T。

负责人:贾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景略,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浮山县,系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张淑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浮山县。

被告:邹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与被告张淑萍、邹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以被告张淑萍、邹亚丽已完成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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