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院1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男,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召玺,男,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磊,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云纵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袁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1.一审法院对2019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差额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袁磊未提交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流水的符合结算规则的证据,亦未针对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项目申请的十台设备符合结算标准提交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对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袁磊主张该期间项目的签约费和补考均不符合云纵公司的制度规定,不符合结算标准。袁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期间项目符合计算标准的证据。3.一审法院判决云纵公司向袁磊返还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罚款8000元,缺乏事实依据。袁磊与蒲某存在虚假立项、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云纵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袁磊已在邮件中确认云纵公司要求其承担8000元赔偿责任的处罚决定,故云纵公司不应退还。

被上诉人辩称

袁磊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云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云纵公司无需支付袁磊: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4582元;2.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31 200元;3.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14 400元;4.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品控罚款8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磊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云纵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负责与各高校食堂进行合作签约,销售移动支付设备,袁磊于2020年1月从云纵公司离职。

袁磊主张云纵公司拖欠其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具体是指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二食堂及一食堂的交易流水佣金。根据云纵公司规定,所有已经装了支付设备的项目,签约人均享有流水佣金。其所在城市经理曾口头表示拓展工作有千分之一佣金,运营工作也有千分之一佣金,因该项目均由其负责处理,且设备动销率均超过60%,故其应享有流水佣金。云纵公司则主张上述两个项目袁磊不享有佣金,原因为2019年5月之前袁磊从事拓展工作,而非运营工作,不享有流水佣金,2019年5月袁磊虽开始负责项目运营,享受千分之一比例的流水佣金,但因设备动销率均小于60%,故不符合支付条件。

袁磊主张云纵公司拖欠其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具体是指2018年11月其所负责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约及运营笔数补考及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第一食堂签约补考均通过,云纵公司应支付其签约费及定级费,签约费为每个项目6400元,定级费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8000元、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二食堂4000元(定级费是指安装设备后,若次月交易笔数达到2.2万笔,则有定级费4000元;若次月交易笔数达到6.6万笔,则有定级费8000元)。云纵公司则主张认可袁磊所述的签约费及定级费标准,但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一食堂和二食堂的动销率没有达到60%,故认为补考未通过,公司未见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第一食堂的补考通过记录,不清楚其补考情况。

袁磊主张云纵公司拖欠其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具体是指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的签约费及定级费,该项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激活数是在2019年2月25日达标的,其在离职前曾在系统中查到该项目上线后3月交易笔数达到了6.6万笔以上,云纵公司应在2019年3月支付其签约费6400元及定级费8000元,但公司未支付。云纵公司则主张定级费在2018年及2019年4月之后才有,2019年1月至3月没有定级费;关于签约费标准没有争议,但该项目仅激活了9台设备,不符合发放条件。

袁磊主张其与蒲某(另案劳动者)负责的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被云纵公司以重复立项为由罚款8000元,但其与蒲某并无登云纵公司服务商天津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云公司)系统查看非本人项目的权限,并不知晓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已经在禧云公司系统中,且签约时客户也未进行告知;因阿坝师范学校分为一食堂和二食堂,客户要求两个食堂分别设置不同收款账户,因此才申请两个项目立项,且项目在禧云公司系统中提起上线申请时已经上传了项目现场照片及合作方的信息,通过了禧云公司的审批,只是在后期验收时禧云公司才表示有重复立项的嫌疑,故安装完蒲某负责的一食堂设备后就停止了工作,并没有再实际上线其负责的二食堂,故不认可云纵公司的罚款行为。云纵公司则主张蒲某及袁磊负责的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因重复立项,被禧云公司认定为有弄虚作假行为,禧云公司对其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处罚通知,且需要自行承担强弱电施工的费用,公司综合考虑之后决定处罚袁磊及蒲某各8000元。

袁磊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电子邮件,2019年7月24日10:44“pinkong”向袁磊发送邮件:“针对阿坝师范学院第一、第二食堂最终处罚结果为:B类违规-对成都项目主管袁磊罚款8000元……”。同日11:34袁磊回复邮件:“对此有异议,愿意申请劳动仲裁介入此事”。云纵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结算汇总表截图,其中显示有各月的实收金额,表格左上方显示有“禧云信息”,右下方显示打印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及2019年11月8日。袁磊主张该表格系其离职前从禧云公司后台下载的数据,表格中各月的实发合计乘以千分之二即为其流水佣金。云纵公司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三、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设备安装明细截图及结算汇总表截图,袁磊主张该组证据系其离职前从禧云公司后台下载。安装明细显示云中悦门店设备申请信息及激活信息均为设备B5台、设备C5台,调试状态均为调试完成,调试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明细中标注:“调试完成:餐饮中心实际激活的设备类型和数量与设备方案完全一致时,表示设备调试完成”。结算汇总表显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云中悦食堂应收笔数为62 797笔,表格左上方显示有“禧云信息”,右下方显示有打印时间。云纵公司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该项目设备激活数量仅有9台。

四、钉钉管理群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向袁磊发送补考明细,其中显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约及运营笔数补考及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第一食堂签约补考均达成,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的设备动销率分别为68%、74%,日均笔数分别为2894、1216。袁磊主张因上述3个项目都是在暑假期间签约,暑假期间食堂就餐量低,无法达到笔数要求,故公司给予了补考的机会,且已经通过。云纵公司主张钉钉记录原始载体与打印件核对一致,但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

五、操作日志截图,袁磊主张该截图显示云纵公司项目经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创建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二食堂项目在2018年10月27日转到赵某名下,又于2019年5月6日转回其本人。云纵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六、云纵公司激励政策,2019年1月至12月的政策均显示基础运营激励返佣比例0.10%。2019年1月至3月激励政策载明智慧食堂专业版签约激励为6400元。云纵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云纵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流水账单明细,显示2019年3月袁磊作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的项目主管享有流水佣金751.92元。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二食堂归属人于2019年5月才转至袁磊。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流水显示上述一食堂、二食堂未结算原因为设备动销率小于60%。袁磊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二、云纵公司激励政策,云纵公司主张所有政策均会邮件发送给城市经理,由城市经理向销售人员进行传达及分配。袁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并不在邮件收件人中。

三、2018年11月及12月补考明细表,云纵公司主张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均未显示补考通过,且动销率均不足60%,表格显示上述两个食堂均为专业版。袁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四、2019年3月签约激励明细,云纵公司主张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因仅激活九台设备,故不符合发放拓展激励的条件。明细中显示该项目于2019年2月25日调试完成并验收,档口数为10,激活笔数为9。袁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五、电子邮件。2019年7月25日9:30云纵公司销售品控向袁磊等人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2019年7月15日经品控查证,成都项目主管袁磊、蒲某存在弄虚作假、拆分重复立项的违规行为。具体行为如下:1.将已承接运营阿坝师范学院大食堂,重新提交新项目立项申请,并拆分为两个食堂分别为:阿坝师范学院学生第一食堂、阿坝师范学院学生第二食堂。在立项时两个项目均使用同一营业执照“四川西科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两个项目均属于同一团餐客户、同—栋楼、同一承包商,不允许拆分立项)2.因两个项目餐饮公司立项系统中负责人均是方某(食堂经理),对于两个项目为同一负责人项目主管回复是在立项时为了节省时间所以都录入的方东。品控联系到方某(食堂经理),当事人告知两个项目均是他负责经营管理,与城市端的反馈有出入。(两个项目均属于同一团餐客户、同一栋楼、同一承包商,不允许拆分立项)3.阿坝师范学院学生第二食堂在5月6日提交项目作废(作废原因:与之前项目冲突,还需处理),且在5月10日再次创建该项目。二次创建项目在设备方案审批时禧云项目部在驳回原因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与原承接项目撞单违规后,在原承接项目未作废时,项目主管再次提交项目审批,存在扰乱市场和不正当经营的行为。品控团队认定成都项目主管袁磊、蒲某存在弄虚作假、拆分重复立项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云纵销售行为管理总则V2.2版》中A类违规:3.5弄虚作假,包含但不限于伪造、篡改、冒用相关材料及信息(如: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申诉材料等),或推荐虚假/无效/重复商户、借用第三方证照或提供虚假证照给予公司商户签约的行为。关于成都项目主管袁磊、蒲某未执行A类违规降为B类违规城市反馈原因如下:1.项目于17年禧云合作云纵承接,项目于2018年10月为零动销项目,城市员工在原项目未作废前重复立项上线新项目触犯违规制度。2.关于原承接食堂项目于2019年4月拆分立项为2个项目上线,涉及触犯拆分立项违规制度。3.综合业绩:截止目前袁磊签约项目数目前成都累积排名第一,蒲某累积排名第二。4.本月业绩:袁磊7月已签约1所高校5个食堂,有3所高意向学校Q3近期签约;蒲某本月签约1个食堂,Q3待签约有2所学校4个食堂。5.涉及违规两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城市以签约军令状保证完成上述业绩,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6.袁磊、蒲某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已保证不会再出现此类事件,如再次涉及违规行为,均严格按照品控制度严肃处理。原拟定:对本次涉及违规人员的处理结果为:A类违规-对成都项目主管袁磊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 000元;A类违规-对成都项目主管蒲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 000元;间接A类违规-对成都城市经理王某处10 000元罚款。品控依据综上所述,对该违规行为做以下减罚判决:B类违规-对成都项目主管袁磊罚款8000元;B类违规-对成都项目主管蒲某罚款8000元;间接B类违规-对成都城市经理王某罚款5000元。请于今日12:00前确认该结果,如若不接受减罚处理结果,将按照原拟定结果进行处理。袁磊于当日9:37回复:“确认”。袁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因公司邮件中告知若不在当日12点前回复确认接受减罚处理结果,则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即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5万元,故其被迫回复确认。

六、禧云渠道商违规行为处罚通知,载明云纵公司违规行为为弄虚作假、拆分立项,具体为云纵(成都)将已经承接运营的阿坝师范学院大食堂重新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拆分为两个食堂分别为第一食堂及第二食堂,经调查违规成立,存在扰乱市场和不正当经营行为。处罚依据为《禧云渠道商监察管理制度》,4.10条,A渠道商签约的商户未到期且正常营业,被B渠道商重新签约上线,视为B渠道商二类违规操作;4.11弄虚作假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1)渠道商伪造、篡改、冒用、借用相关材料及信息,(2)渠道商向禧云公司推荐虚假/无效/重复商户或档口。处罚措施为根据违规数量和情节,共计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佣金激励追回且强弱电费用追回。处罚日期为2019年1月12日。袁磊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袁磊以要求云纵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并退还罚款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成劳人仲案[2019]029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云纵公司支付袁磊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工资4582元;二、云纵公司支付袁磊2018年12月工资31 200元;三、云纵公司支付袁磊2019年3月工资14 400元;四、云纵公司退还袁磊项目品控罚款8000元;五、驳回袁磊的其他申请请求。云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第一,关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二食堂及一食堂的交易流水佣金。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操作日志截图,袁磊为项目创建人,云纵公司虽主张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项目运营人员在系统进行调整,但并未就此变动情况的合理性以及实际运营工作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云纵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纳。云纵公司另主张上述项目动销率小于60%,不符合支付流水佣金的条件,但其公司作为用工管理一方,并未就此提交客观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此项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袁磊提交且云纵公司认可的激励政策显示运营激励返佣比例0.10%,袁磊虽主张其城市经理口头告知运营人员同样享有0.10%的流水,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要求按照千分之二比例核算流水佣金之主张不予采纳。现袁磊提交结算汇总表截图中显示有禧云公司信息,且标记有打印时间,云纵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亦未提交客观证据予以反驳,袁磊据此要求云纵公司支付其流水佣金并无不当。经核算,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流水佣金3215.57元。第二,关于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的签约费及定级费。袁磊提交的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设备安装明细截图及结算汇总表截图虽为打印件,但设备安装明细显示申请信息及激活信息均为10台,已于2019年2月25日调试完成,结算汇总表亦载有10个档口的交易信息,且袁磊已从云纵公司离职,无法获取证据原始载体,在袁磊已就其主张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云纵公司作为用工管理一方对此予以否认,但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该项目的签约费6400元。云纵公司虽主张2019年公司规定有定级费,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取消了定级费,但并未就此规定向袁磊进行送达且与其达成一致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此项意见不予采纳。云纵公司未就该项目的交易笔数提交客观有效证据,故法院根据袁磊提交的结算汇总表所在交易笔数进行核算,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该项目定级费4000元。综上,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3 615.57元。

关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根据袁磊提交的钉钉管理群聊天记录,袁磊所在城市经理王某曾向其发送补考明细,其中显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约及运营笔数补考及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第一食堂签约补考均达成,且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的日均笔数分别为2894、1216。云纵公司虽不认可袁磊之主张,但亦未提交客观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明细表中所显示的日均笔数,袁磊要求云纵公司支付上述三个项目签约费各6400元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定级费8000元、40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云纵公司应支付袁磊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1 200元。

关于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罚款。云纵公司作出该项目罚款依据为《云纵销售行为管理总则V2.2版》,但云纵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袁磊进行了送达。云纵公司虽主张袁磊针对该项目进行了虚假重复立项,但其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袁磊在明确知悉禧云公司已有该项目的情况下提供了虚假资料进行重复立项申报。云纵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袁磊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袁磊确认减罚处理结果,且明确告知若不接受减罚处理结果,将按照原拟定结果进行处理,故邮件内容实际为云纵公司单方决定的处理结果,在此情况下,袁磊回复的“确认”并不能视为其就该项目责任及处理结果与云纵公司达成了合意。综上,云纵公司针对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对袁磊进行罚款8000元确有不当,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袁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3 615.57元;二、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袁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1 200元;三、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袁磊返还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罚款8000元;四、驳回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云纵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为关于问题食堂未结算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的函,系云纵公司向禧云公司出具,证据二为禧云公司针对证据一函件的回复,用以证明食堂相关设备情况考核未达标的原因。证据三、四、五分别为四川城市职业技术学校眉山校区食堂的表格、四川建筑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一、二食堂的表格、成都大学云中悦特色食堂的表格,证据六、七、八、九均为激励政策,上述证据用以证明上述食堂相关设备情况考核均未达标。袁磊对证据一至证据五均不认可,并称证据六至证据九是发送给销售经理的,其没收到过,对此并不清楚。经本院审查,云纵公司表示其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六、七、八、九在一审中均已提交;证据一、二为云纵公司与案外人禧云公司的信函往来,证据三、四、五均为案外人禧云公司单方出具,袁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证据一至证据五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一节,就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白江校区二食堂及一食堂交易流水佣金,云纵公司主张上述项目考核未达标,不符合流水佣金的支付条件,但云纵公司作为用工管理一方,其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本院对其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反之,袁磊提交的结算汇总表截图中显示有禧云公司信息,且标记有打印时间,云纵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袁磊要求云纵公司支付其流水佣金具有事实依据。袁磊提交且云纵公司在一审中认可的激励政策显示运营激励返佣比例0.10%,故一审法院认定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流水佣金3215.5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就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的签约费及定级费,袁磊提交了成都大学云中悦食堂设备安装明细截图及结算汇总表截图,设备安装明细显示申请信息及激活信息均为10台,已于2019年2月25日调试完成,结算汇总表亦载有10个档口的交易信息。云纵公司不认可该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虽为打印件,但袁磊已从云纵公司离职,难以获取证据原始载体,现袁磊已就其主张提交初步证据,云纵公司作为用工管理一方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公司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该项目的签约费6400元。云纵公司虽主张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取消了定级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袁磊且与其达成一致,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云纵公司未就该项目的交易笔数提交客观有效证据,一审法院根据袁磊提交的结算汇总表所在交易笔数进行核算,认定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该项目定级费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云纵公司应向袁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 13 615.57元。

关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根据袁磊提交的钉钉管理群聊天记录,袁磊所在城市经理王某曾向其发送补考明细,其中显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约及运营笔数补考及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第一食堂签约补考均达成,且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签的日均笔数分别为2894、1216。云纵公司虽不认可袁磊的主张,但其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内容。在此情况下,根据明细表中所显示的日均笔数,袁磊要求云纵公司支付上述三个项目签约费各6400元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校青白江校区一食堂、二食堂定级费8000元、4000元,具有事实依据,云纵公司应支付袁磊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1 200元。

关于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罚款,根据查明的事实,云纵公司品控团队认定袁磊等人存在弄虚作假、拆分重复立项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云纵销售行为管理总则V2.2版》中的A类违规,并决定依据公司制度对袁磊等人执行B类违规处理:对成都项目主管袁磊罚款8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履行民事合同的角度考察,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是与劳动者约定,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这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预先确定惩戒、赔偿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其实质与违约金无异,属变相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进而约定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本案中,云纵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员工弄虚作假、拆分重复立项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罚款,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该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从损害赔偿的角度考察,如果云纵公司主张袁磊给其造成损失,则云纵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袁磊在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本案中,云纵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袁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上述理由,云纵公司因阿坝师范学院食堂项目对袁磊进行罚款,缺乏合法依据,应予退还。一审判决第三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云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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