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温某2(温某1之父),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郭某(温某1之母),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华,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航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甲1号。

法定代表人:彭定琼,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伟,女,民航总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莉,北京市天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某1因与上诉人民航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需要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民航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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