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八寨镇阳文山村委会河尾村小组。
法定代理人:何某2,系何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卢加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1与被告卢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何某1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