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张军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建设路66号营业楼二、三层及公园路27号办公楼四层。
负责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任光庆与被告张军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任光庆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光庆以与张军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任光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光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