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雄峰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里洪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斌,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25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