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刘海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博与被执行人刘海超仲裁裁决一案,经铁岭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铁仲裁字(2021)01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赵博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海超住址在铁岭县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铁仲裁字(2021)017号仲裁裁决由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 铁岭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及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文星东 审 判 员 应 琦 审 判 员 李铁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硕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