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鹏合车行,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1。
经营者:雷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茂名市伏速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岭。
法定代表人:许学鹏。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鹏合车行与被告茂名市伏速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鹏合车行于2021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市沈北新区鹏合车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市沈北新区鹏合车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