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海域迪亚庄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朱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被告朱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红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华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