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原告陈越与被告黄明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沪0104民初928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行“法院认定陈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补正为:“法院认定黄明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