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北京义江世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山西营北街4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尹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向北京兴业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置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曹某应得拆迁腾退补偿款30万元(以下简称涉案款项)。案外人北京义江世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江世纪公司)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义江世纪公司称,法院冻结扣留的涉案款项,系义江世纪公司所有,涉案款项原系义江世纪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地上物拆迁后所得,与曹某无关。法院冻结扣留的款项侵犯了义江世纪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对涉案款项的冻结扣留。
申请执行人尹某称,不认可义江世纪公司的异议请求。尹某与曹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租赁15.3亩地。2009年,曹某与尹某签订的分手协议中,约定曹某每年支付尹某租金4万元。2010年,曹某与张秀丽结婚,开办义江世纪公司。尹某认为,义江世纪公司系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义江世纪公司的拆迁款即涉案款项亦包括曹某的份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义江世纪公司的异议请求。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曹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尹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京0115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曹某继续履行其与尹某于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给付尹某2015年及2016年租金共计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5至3605号。后本院向惠民置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款项予以冻结扣留。
审查过程中,义江世纪公司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拆迁终止协议、补充协议,证实拆迁腾退人为义江世纪公司。
尹某提交,1.惠民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8月黄村镇孙村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开始启动签约工作,2019年初曹某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后,根据其所提供的资料及经管站备案的合同,按照本项目拆迁腾退的要求,现确认被拆除腾退补偿人为北京义江世纪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2.(2020)京0115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被腾退人为义江世纪公司。尹某称义江世纪公司系曹某与张秀丽婚后开办,故义江世纪公司为被腾退人的涉案款项,亦包括曹某的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惠民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均明确载明被拆迁除腾退补偿人为义江世纪公司,从权利外观上判断,义江世纪公司为涉案款项的权利人。尹某辩称义江世纪公司系曹某与张秀丽婚后开办,涉案款项应有曹某的份额,该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综上,对义江世纪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在北京兴业惠民置业有限公司冻结、扣留的拆除腾退补偿款30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