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何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反诉原告):杨社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反诉原告):何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祥,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何伟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社红、何翠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何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反诉原告)杨社红、何翠敏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何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杨社红、何翠敏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何伟强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杨社红、何翠敏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何伟强负担,反诉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社红、何翠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房秀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