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富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凤泉路东北侧(JN07-16-3-2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伟,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文里东畔新区(陈厝祠)。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富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富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东富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还原告货款53000元以及该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前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赊购油墨。2021年1月20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共计53000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1出具欠条交由原告存执。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丰盛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认为是生意欠款,计利息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于2021年1月20日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3000元,该款至今没有付还。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生意欠款不应计利息的抗辩意见,被告该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富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丰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广东富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原告表示同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锦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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