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325467338E,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利海。
被执行人张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3439564503,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张保福。
审理经过
关于程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彬借款480万元及利息(以48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张志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51元,减半收取28025.5元,由被告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原告诉称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28025.5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455475.89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三、2021年3月、7月本院依职权向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1年3月、7月本院依职权向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房产,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案款均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除以上已处置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2021年3月、7月依职权向人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7月报批相关领导拟对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海、张志明、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采取拘留措施;
七、2021年7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家庭及财产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八、2021年7月因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九、2021年7月因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海、张志明、安徽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福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十、2021年7月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求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312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