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戴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孟明、徐娜与戴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水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水英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