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宏睿手机城,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西路5、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NBX2H3W。

经营者:杨睿。

被执行人:杨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宏睿手机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宏睿手机城未履行本院审理作出的(2018)皖0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经核实,宣城市宣州区宏睿手机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杨睿系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宏睿手机城、杨睿123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陆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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