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治辉,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班彦超,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治辉与被告班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班彦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治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班彦超偿还原告李治辉借款8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班彦超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4日,被告班彦超向原告李治辉借款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向被告转款8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班彦超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治辉与被告班彦超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8月29日,被告班彦超向原告李治辉借款5000元;2020年11月24日,被告班彦超向原告李治辉借款3000元。以上借款共计8000元,原告李治辉均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班彦超。2021年1月29日,被告班彦超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载明:“借条,借款人班彦超(身份证号),出借人李治辉(身份证号),因用于给家人看病于2020年11月24日向出借人李治辉借款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微信转账)。小写8000.00元,利息为0元。期限为8月,于2021年7月23日前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班彦超。日期:2021年01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班彦超向原告李治辉借款共计8000元,并约定2021年7月23日前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双方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原告当庭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班彦超偿还借款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班彦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班彦超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治辉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班彦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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