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家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浪,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吴荣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家林与被告吴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家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阁、周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荣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00000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十多年的好友关系,2013年3月左右被告吴荣武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找到原告帮忙借钱周转,原告考虑到两人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原告便找到其当时的同事宋某和另一朋友郑某各借了20万元共计40万元给被告。原告在其同事宋某处所借20万元是其同事在银行取出后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之女胡天英之后再转交给被告的,原告在其朋友郑某处所借20万元现金是在被告的姐姐吴桂凤家中给的被告本人。原告在其同事和好友取得该笔借款以后,先后替被告为该笔借款偿还了15万元的利息。2015年12月份,原告的房子被征占后原告便把该笔款项全部返还给了宋某和郑某,还款时有被告吴荣武的姐夫班德发在场。2017年11月份,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找到被告让其归还借款,当时被告称她现在也没钱,于是被告便叫原告暂时在银行贷款40万元先周转,被告承诺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由她来偿还,于是原告便在国丰银行贷款40万元。贷款以后,被告也从未为该笔贷款向银行偿还过相关的利息,原告后来自己筹钱把该笔贷款悉数偿还给银行,原告为该笔贷款向银行支付了贷款利息8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吴荣武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如前诉请。被告吴荣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

本院查明

2013年,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向其同事及朋友分别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收取上述借款后同样以现金方式将前述借款交付被告,因被告未按时归还前述借款,原告便于2015年12月将前述款项归还其同事及朋友。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吴荣武催讨借款,但被告吴荣武均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吴荣武实名制号码为139××××5297的电话录音及短信记录。在电话录音中,原告胡家林要求被告吴荣武归还借款,吴荣武问:现在算下来一共还差好多钱?胡家林回:我总共中间得了你个5万、得了个7万,对不对?吴荣武问:哦,就是说你现在算个金额给我看差你好多钱就行了。胡家林回:总共原先差不多是59万,59万这几年我着了好多利息啊,我的意思就是说60万元的样子,所有的一哈,要么就砍断了。吴荣武问:现在就是连本带利砸个整数60万了嘛。胡家林回:只有我吃亏的没有你吃亏的老亲啊,我说真的我去年一年到今年付的利息都是我付,今年付了两季度了,也差不多8万块钱了。吴荣武问:一哈好多,你就直接讲个准确的数。胡家林回:就60万了。吴荣武:那就砸个整数60万了嘛。……。你像这样子,大家就说把话说明白哦,现在就说我总账差你60万,这样子我10月份我还给你60万,如果还不到你的话就拿胡天英那套房子还你就行了。2019年9月25日,原告胡家林向被告吴荣武发送短信:老亲10月份是你我约定还款的时间了,希望你这次能及时还上,自己规划好还款计划,我等你电话。2019年10月12日,吴荣武向原告发送短信:小胡,我不接电话是我不对,接了电话也不知道怎么回你,我现在的难处是你无法理解的,如果有钱,咱们这种关系我来也体会你的难处早就还你了,哪怕十万八万有的话我肯定给你了,这半年多年来,长期在外面找人追钱,但都不顺利,你的情是还不清了,但钱我一直在想办法,真的抱歉,连累你了,感谢,说太多也没有意义,我会尽力尽快把钱还上。原告在审理中申请证人宋某(胡家林同事)、郑某(胡家林朋友)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宋某的证词为:我与胡家林是贵阳市供电局双龙分局的同事,不认识本案被告。2013年,原告胡家林向我借款20万元,每月利息4000元,我以现金方式交付原告。2015年冬天,胡家林还款时说我得了132000元的利息。证人郑某的证词为:我与胡家林是朋友关系,2013年原告胡家林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2分利息,利息有时是按月支付的,2015年12月份,胡家林归还了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胡家林主张其与被告吴荣武存在借贷关系,为此提交了短信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作为债权人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具体事实和经过作出合理说明,前述证据及说明与被告吴荣武在电话中亲自确认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份归还的事实相印证,可以确认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结合原告出借本金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原告在与被告的通话中自认曾收到过被告的款项金额等综合判定,双方确认的利息未超出当时的司法解释确认支持的上限,即年利率24%的范畴,故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吴荣武归还其借款本息合计60万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荣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荣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家林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吴荣武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荣武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乙鲜 书 记 员  袁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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