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巍,男,63岁(****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思源,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巍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巍及其辩护人付思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刘巍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街道附近,与王某1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将王某1打致右侧4、5肋骨各1处骨折,经鉴定,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3日,被告人刘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刘巍家属赔偿王某1150

000元并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意见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具有偶然性,双方对案件发生都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王某3、张某、孟某、阿某.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诊断证明等就医材料,谅解书,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刘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巍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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