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黄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9323303Q。

法定代表人:雷志远,经理。

被告:太康县华辉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马场镇林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3580350563。

法定代表人:林见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康县华辉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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