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未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煜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未希与被告王煜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未希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煜斐已经偿还了欠款,现原告王未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未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未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