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仁寿县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金河绿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诚路。
法定代表人:叶智英。
被执行人:四川英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智英。
被执行人:叶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眉山市鸿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
法定代表人:邹伦,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眉山市金河绿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以下期限归还眉山市仁寿县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800万元,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1000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15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1300万元,若到期未支付按月息1.5%支付利息,四川英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鸿宇纸业有限公司、叶智英、邹伦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执行眉山市仁寿县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眉山市金河绿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英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鸿宇纸业有限公司、叶智英、邹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叶智英、邹伦位于东坡区彩虹街36号“伊顿雅筑”6栋2单元1号住房进行搜查,共计搜查价值482.32万元玉器、首饰、名贵酒等进行抵偿,对叶智英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道××号椰海明珠2号楼2单元1305住房(房产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0××3号,面积61.00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置,作价61万元进行抵偿,对叶智英、邹伦在甘孜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93665.4股股权,以233.5万元网络拍卖成交。现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仁寿县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本院作结案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7)川1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 毅
审判员 谭文胜
审判员 王 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