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标题]

罪犯郑晓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高中文化,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了(2015)中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郑晓睿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郑晓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郑晓睿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21年7月12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4日采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永利、检察官助理张晋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干警陈军、任鑫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4日获监狱表扬1次,2017年10月27日获监狱表扬1次,2018年4月20日获监狱表扬1次,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6月18日获监狱表扬1次,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11日获表扬奖励1次,累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00元,现已缴纳1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晓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但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系从严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一个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西平检减提请意[2021]244号检察意见书,符合减刑实际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晓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期限自2027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2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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