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91131082601115524F。
法定代表人:卞海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东,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某某工程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RLM3K。
法定代表人:焦广盈,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三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工程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三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