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楚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洪楚亮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楚亮确认在执行立案前李勇已付还其部分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2020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洪楚亮同意李勇本案债务只以借款本金20万元计付,抵去执行扣划款53014.77元,尚欠146985.23元由被执行人李勇从2020年8月份起的每月月底前各付还4000元,直至债务还清。鉴于本案需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5203执546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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