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东办事处。
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5)沾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沾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