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广益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东A16号。
经营者:贾广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芸,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广益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广益建材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广益建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广益建材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上诉人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广益建材商行负担,应予退还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