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秀芬与马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民终6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95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17,95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马建名下银行存款92.44元(未划拨),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2,000元;被执行人马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申请人以保单金额太小为由,不要求本院进行冻结、处置,被执行人在工商、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查询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查被执行人马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10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案款19,950元,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2,000元,剩余案款17,950元,被执行人马建从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至少支付5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2、被执行人如逾期支付,则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9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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