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文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曾献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巩文东诉被告曾献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巩文东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巩文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巩文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晓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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