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位双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51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