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勤县金滩饭店,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三坪村。
经营者:马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大西村。
被告:民勤县大滩镇红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甘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民勤县金滩饭店诉被告民勤县大滩镇红墙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民勤县金滩饭店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勤县金滩饭店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金滩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金滩饭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