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德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毛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德洪为与被告毛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德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到原告处借款3000元,原告以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上述借款。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毛晓明归还原告徐德洪借款本金3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毛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毛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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