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生荣 被执行人:徐利军
审理经过
吴生荣与徐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6月10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21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俆利军支付原告吴生荣欠款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 因徐利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生荣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徐利军名下股票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徐利军亦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18日,我院传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晋0214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杨林审判员张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 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