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 被执行人:杨xx,男,侗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杨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xx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00013 268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827.38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政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