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武陟县龙源街道古徐店村南8号,身份证号:9141082379××××××××。
法定代表人:张光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朱玉亮,男,1964年9月24日,汉,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朱玉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要求朱玉亮支付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1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因朱玉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玉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6月2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朱玉亮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朱玉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朱玉亮名下有豫H×××××昌河铃木牌汽车一辆,该车辆于2019年1月25日转让。
4、查明被执行人朱玉亮名下无股票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朱玉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玉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玉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