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9号御璟花苑A栋4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肖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创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临江村34号。 法定代表人:朱名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萌、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创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0408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创景外滩(一期)综合楼2001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616号、面积:27.13平方米】、20020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648号、面积:20.25平方米】、2002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650号、面积:20.19平方米】、20025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669号、面积:26.48平方米】、20030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30号、面积:23.21平方米】、2003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33号、面积:21.07平方米】、2003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34号、面积:21.07平方米】、20037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51号、面积:26.35平方米】、20038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16号、面积:26.35平方米】、20040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70号、面积:35.92平方米】、2004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20号、面积:34.02平方米】、2004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77号、面积:26.94平方米】、20044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84号、面积:23.40平方米】、20048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94号、面积:21.33平方米】、2005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5016号、面积:25.25平方米】、20055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5024号、面积:25.76平方米】、20056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5025号、面积:25.76平方米】、20057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5027号、面积:24.09平方米】、20060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5149号、面积:41.37平方米】、2006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5042号、面积:23.86平方米】、20065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326号、面积:21.09平方米】,现无人竞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萌、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创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房产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外,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房产处置暂未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湘0408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上述房产经司法拍卖程序成交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方家雄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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