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群(曾用名:史笃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方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群因与被上诉人万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群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群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史群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史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