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福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被告:毛桂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毛福进与被告毛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毛福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毛福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福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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