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培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冉,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廷,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百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培丽、丁卿因与被上诉人丘百莉、张春华、张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4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培丽、丁卿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培丽、丁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培丽、丁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培丽、丁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 兵 审 判 员 娄 永 审 判 员 刘 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羽 书 记 员 赵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