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机构代码:91410581562452906D。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丘念慈医院(沈丘念慈护理院),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商务中心区世纪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庞秀萍,机构代码:52411624683177074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沈丘念慈医院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该案申请执行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对(2019)豫16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驳回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对(2019)豫16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金山 审 判 员 李四伟 审 判 员 李全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源 书 记 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