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鸣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伟峰东樾G8号楼1单元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谷莉,经理。
被告:张洪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鸣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鸣谷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林省鸣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已减半),退还给原告吉林省鸣谷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