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告:张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摘自诉状)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仙与被告张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刘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雪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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