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616332661,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执行人赵永平,男,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俊梅,女,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名下的房产,向申请人给付及抵顶欠款8333064.45元,剩余12274292.24元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2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