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616332661,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执行人赵永平,男,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俊梅,女,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永平、刘俊梅名下的房产,向申请人给付及抵顶欠款8333064.45元,剩余12274292.24元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2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